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
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以及资质认定。
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分类,依据国标《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统一采用《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中的化学品名称。
4.3.1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
4.3.1.1 汽车运输装卸的一般要求
根据《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2004),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做到:
①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②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信工具和电子设备;
③ 严禁吸烟;
④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对装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运输车辆,不得动火修理。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
(1)车辆准备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出车前,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例如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车厢为铁底板的,应当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以防止产生摩擦火花。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检查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2)车辆装卸
装卸时,装卸作业现场要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易燃易爆货物的装卸场所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业务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装卸作业前应对照运单,核对危险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标识、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
装卸作业时应根据危险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装轻卸,谨慎操作。
车辆货物堆码时应做到:
① 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
② 装车堆码应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卸车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外。
③ 堆码时应从车厢两侧向内错位骑缝堆码,高出栏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超出车厢前挡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本身高度的 1/2。
④ 装车后,货物应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需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毡布覆盖严密;需用多块毡布覆盖货物时,两块毡布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 15cm 的重叠覆盖,且货厢前半部分毡布需压在后半部分的毡布上面。
⑤ 包装件体积为 450L 以上的易滚动危险货物应紧固。
⑥ 带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混入杂质造成危害。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车厢门或栏板在原地关不上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装卸危险货物的托盘、手推车应尽量专用。装卸前,要对装卸机具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时,装卸机具的最大装载量应小于其额定负荷的 75%。
危险货物装卸完毕,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装运过剧毒品和受到危险货物污染的车辆、工具应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中车辆清洗消毒方法洗刷和除污。危险货物的撒漏物和污染物应送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4.3.1.2 各类包装货物的运输、装卸要求
(1)爆炸品的运输、装卸要求
爆炸品运输应使用厢式货车。厢式货车的车厢内不得有酸、碱、氧化剂等残留物。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防湿潮条件时,雷雨天气应停止对爆炸品的运输、装卸作业。
装卸时严禁接触明火和高温;严禁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机具。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 1.5m。无外包装的金属桶只能单层摆放,以免压力过大或撞击摩擦引起爆炸。火箭弹和旋上引信的炮弹应横装,与车辆行进方向垂直。凡从 1.5m 以上高度跌落或经过强烈震动的炮弹、引信、火工品等应单独存放,未经鉴定不得装车运输。任何情况下,爆炸品不得配装;装运雷管和炸药的两车不得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运输、装卸要求
出车前应检查车厢,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夏季运输应检查并保证瓶体遮阳、瓶体冷水喷淋降温设施等安全有效。
除另有限运规定外,当运输过程中瓶内气体的温度高于 40℃ 时,应对瓶体实施遮阳、冷水喷淋降温等措施。
装卸时,装卸人员应根据所装气体的性质穿戴防护用品,必要时需戴好防毒面具。用起重机装卸大型气瓶或气瓶集装架(格)时,应戴好安全帽。装车时要旋紧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车下人员须待车上人员将气瓶放置妥当后,才能继续往车上装瓶。在同一车厢内不准有两人以上同时单独往车上装瓶。气瓶应尽量采用直立运输,直立气瓶高出栏板部分不得大于气瓶高度的 1/4。不允许纵向水平装载气瓶。水平放置的气瓶均应横向平放,瓶口朝向应统一;水平放置最上层气瓶不得超过车厢栏板高度。妥善固定瓶体,防止气瓶窜动、滚动,保证装载平衡。
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应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作业时,不要把阀门对准人身,注意防止气瓶安全帽脱落,气瓶应直立转动,不准脱手滚瓶或传接,气瓶直立放置时应稳妥牢靠。
装运大型气瓶(盛装净重在 0.5t 以上的)或气瓶集装架(格)时,气瓶与气瓶、集装架与集装架之间需填牢填充物,在车厢后栏板与气瓶空隙处应有固定支撑物,并用紧绳器紧固,严防气瓶滚动,重瓶不准多层装载。
装卸有毒气体时,应预先采取相应的防毒措施。装货时,漏气气瓶、严重破损瓶(报废瓶)、异形瓶不准装车。收回漏气气瓶时,漏气气瓶应装在车厢的后部,不得靠近驾驶室。
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沾有油脂;装卸氧气瓶的机具应采用氧溶性润滑剂,并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防护装置;不得使用电磁起重机搬运。库内搬运氧气瓶应采用带有橡胶车轮的专用小车,小车上固定氧气瓶的槽、架也要注意不产生静电。
配装时应做到:
① 易燃气体中除非助燃性的不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碱性腐蚀品、其他腐蚀品外,不得与其他危险货物配装。
② 助燃气体(如空气、氧气及具有氧化性的有毒气体)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及酸性腐蚀品配装。
③ 不燃气体不得与爆炸品、酸性腐蚀品配装。
④ 有毒气体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酸性腐蚀物品配装。
⑤ 有毒气体液氯与液氨不得配装。
(3)易燃液体的运输、装卸要求
出车前根据所装货物和包装情况(如化学试剂、油漆等小包装),随车携带好遮盖、捆扎等防散失工具,并检查随车灭火器是否完好,车辆货厢内不得有与易燃液体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运输装运易燃液体的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装卸作业现场应远离火种、热源。操作时货物不准撞击、摩擦、拖拉;装车堆码时,桶口、箱盖一律向上,不得倒置;箱装货物,堆码整齐;装载完毕,应罩好网罩,捆扎牢固。
钢桶盛装的易燃液体,不得从高处翻滚溜放卸车。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火花,周围需有人员接应,严防钢桶撞击致损。钢制包装件多层堆码时,层间应采取合适衬垫,并应捆扎牢固。
对低沸点或易聚合的易燃液体,若发现其包装容器内装物有膨胀(鼓桶)现象时,不得装车。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运输、装卸要求
出车前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货厢、随车工、属具不得沾有水、酸类和氧化剂。运输遇湿易燃物品,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措施。
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得摩擦、撞击、震动、摔碰。装卸自燃物品时,应避免与空气、氧化剂、酸类等接触;对需用水(如黄磷)、煤油、石蜡(如金属钠、钾)、惰性气体(如三乙基铝等)或其他稳定剂进行防护的包装件,应防止容器受撞击、震动、摔碰、倒置等造成容器破损,避免自燃物品与空气接触发生自燃。遇湿易燃物品,不宜在潮湿的环境下装卸。若不具备防雨雪、防湿潮的条件,不准进行装卸作业。
装卸容易升华、挥发出易燃、有害或刺激性气体的货物时,现场应通风良好、防止中毒;作业时应防止摩擦、撞击,以免引起燃烧、爆炸。
装卸钢桶包装的碳化钙(电石)时,应确认包装内有无填充保护气体(氮气)。如未填充的,在装卸前应侧身轻轻地拧开桶上的通气孔放气,防止爆炸、冲击伤人。电石桶不得倒置。
装卸对撞击敏感,遇高热、酸易分解、爆炸的自反应物质和有关物质时,应控制温度;且不得与酸性腐蚀品及有毒或易燃脂类危险品配装。配装时还应做到:
① 易燃固体不得与明火、水接触,不得与酸类和氧化剂配装;
② 遇湿易燃物品不得与酸类、氧化剂及含水的液体货物配装。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运输、装卸要求
出车前,有机过氧化物应选用控温厢式货车运输;若车厢为铁质底板,需铺有防护衬垫。车厢应隔热、防雨、通风、保持干燥。运输货物的车厢与随车工具不得沾有酸类、煤炭、砂糖、面粉、淀粉、金属粉、油脂、磷、硫、洗涤剂、润滑剂或其他松软、粉状等可燃物质。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应加入稳定剂;有些常温下会加速分解的货物,应控制温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货物应做到:
① 装车前检查运输车辆、容器及制冷设备;
② 配备备用制冷系统或备用部件;
③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具备熟练操作制冷系统的能力。
运输时,有机过氧化物应加入稳定剂后方可运输。有机过氧化物的混合物按所含最高危险有机过氧化物的规定条件运输,并确认自行加速分解温度(SADT),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控温措施。
运输需控制温度的有机过氧化物时,要定时检查运输组件内的环境温度并记录,及时关注温度变化,必要时采取有效控温措施。运输过程中,环境温度超过控制温度时,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环境温度超过应急温度,应启动有关应急程序。其中,控制温度应低于应急温度,应急温度应低于自行加速分解温度(SADT),三者之间的关系见表 4-23。
表 4-23 自行加速分解温度、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的关系 单位:℃
装卸对加入稳定剂或需控温运输的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作业时应认真检查包装,密切注意包装有无渗漏及膨胀(鼓桶)情况,发现异常应拒绝装运。装卸时,禁止摩擦、震动、摔碰、拖拉、翻滚、冲击,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装卸时发现包装破损,不能自行将破损件改换包装,不得将撒漏物装入原包装内,而应另行处理。操作时,不得踩踏、碾压撒漏物,禁止使用金属和可燃物(如纸、木等)处理撒漏物。
外包装为金属容器的货物,应单层摆放。需要堆码时,包装物之间应有性质与所运货物相容的不燃材料衬垫并加固。有机过氧化物装卸时严禁混有杂质,特别是酸类、重金属氧化物、胺类等物质。
配装时还应做到:
① 氧化剂不能和易燃物质配装运输,尤其不能与酸、碱、硫黄、粉尘类(炭粉、糖粉、面粉、洗涤剂、润滑剂、淀粉)及油脂类货物配装;
② 漂白粉及无机氧化剂中的亚硝酸盐、亚氯酸盐、次亚氯酸盐不得与其他氧化剂配装。
(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的运输、装卸要求
毒害品出车前除有特殊包装要求的剧毒品采用化工物品专业罐车运输外,毒害品应采用厢式货车运输。运输毒害品过程中,押运人员要严密监视,防止货物丢失、撒漏。行车时要避开高温、明火场所。
装卸作业前,对刚开启的仓库、集装箱、封闭式车厢要先通风排气,驱除积聚的有毒气体。当装卸场所的各种毒害品浓度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时方可作业。
作业人员应根据不同货物的危险特性,穿戴好相应的防护服装、手套、防毒口罩、防毒面具和护目镜等。认真检查毒害品的包装,应特别注意剧毒品、粉状的毒害品的包装,外包装表面应无残留物。发现包装破损、渗漏等现象,则拒绝装运。
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尽量站在上风处,不能停留在低洼处。避免易碎包装件、纸质包装件的包装损坏,防止毒害品撒漏。货物不得倒置,堆码要靠紧堆齐,桶口、箱口向上,袋口朝里。对刺激性较强的和散发异臭的毒害品,装卸人员应采取轮班作业。在夏季高温期,尽量安排在早晚气温较低时作业;晚间作业应采用防爆式或封闭式安全照明。积雪、冰封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忌水的毒害品(如磷化铝、磷化锌等),应防止受潮。装运毒害品之后的车辆及工、属具要严格清洗消毒,未经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批准,不得装运食用、药用的危险货物。
配装时应做到:
① 无机毒害品不得与酸性腐蚀品、易感染性物品配装。
② 有机毒害品不得与爆炸品、助燃气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及酸性腐蚀物品配装。
③ 毒害品严禁与食用、药用的危险货物同车配装。
感染性物品出车前应穿戴专用安全防护服和用具。认真检查盛装感染性物品的每个包装件外表的警示标识,核对医疗废物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标签、封口不符合要求时,拒绝运输。运输感染性物品,应经有关的卫生检疫机构的特许。
(7)腐蚀品的运输、装卸要求
出车前根据危险货物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应急处理器具。
装卸作业前应穿戴具有防腐蚀的防护用品,并穿戴带有面罩的安全帽。对易散发有毒蒸气或烟雾的,应配备防毒面具,并认真检查包装、封口是否完好,要严防渗漏,特别要防止内包装破损。
装卸作业时,应轻装、轻卸,防止容器受损。液体腐蚀品不得肩扛、背负;忌震动、摩擦;易碎容器包装的货物,不得拖拉、翻滚、撞击;外包装没有封盖的组合包装件不得堆码装运。具有氧化性的腐蚀品不得接触可燃物和还原剂。有机腐蚀品严禁接触明火、高温或氧化剂。
配装时应做到:
① 腐蚀品不得与普通货物配装;
② 酸性腐蚀品不得与碱性腐蚀品配装;
③ 有机酸性腐蚀品不得与有氧化性的无机酸性腐蚀品配装;
④ 浓硫酸不得与任何其他物质配装。
4.3.1.3 散装货物运输、装卸要求
(1)散装固体的运输、装卸要求
运输散装固体车辆的车厢应采取衬垫措施,防止撒漏;应带好装卸工、属具和苫布。易撒漏、飞扬的散装粉状危险货物,装车后应用苫布遮盖严密,必要时应捆扎结实,防止飞扬,包装良好方可装运。行车中尽量防止货物窜动、甩出车厢。
高温季节,散装煤焦沥青应在早晚时段进行装卸。装卸硝酸铵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 40℃,否则应停止作业。装卸现场应保持足够的水源以降温和应急。装卸会散发有害气体、粉尘或致病微生物的散装固体,应注意人身保护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散装液体的运输、装卸要求
运输易燃液体的罐车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应配备导除静电装置;排气管应安装熄灭火星装置;罐体内应设置防波挡板,以减少液体震荡产生静电。
装卸作业可采用泵送或自流灌装。作业环境温度要适应该液体的储存和运输安全的理化性质要求。作业中要密切注意货物动态,防止液体泄漏、溢出。需要换罐时,应先开空罐,后关满罐。
易燃液体装卸始末,管道内流速不得超过 1m/s,正常作业流速不宜超过 3m/s。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装卸料管应专管专用。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将装卸管道内剩余的液体清扫干净;可采用泵吸或氮气清扫易燃液体装卸管道。
(3)散装气体的运输、装卸要求
散装气体出车前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选择罐体。与罐壳材料、垫圈、装卸设备及任何防护衬料接触可能发生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明显减损材料强度的货物,不得充灌。
装卸前应对罐体进行检查,罐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罐体无渗漏现象;
② 罐体内应无与待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③ 阀门应能关紧,且无渗漏现象;
④ 罐体与车身应紧固,罐体盖应严密;
⑤ 装卸料导管状况应良好无渗漏;
⑥ 装运易燃易爆的货物,导除静电装置应良好;
⑦ 罐体改装其他液体时,应经过清洗和安全处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清洗罐体的污水经处理后,按指定地点排放。
在运输过程中罐体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罐体受到横向、纵向的碰撞及翻倒时导致罐壳及其装卸设备损坏。
化学性质不稳定的物质,需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方可运输,以防止运输途中发生危险性的分解、化学变化或聚合反应。
运输过程中,罐壳(不包括开口及其封闭装置)或隔热层外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 70℃。
装卸作业现场应通风良好,装卸人员应站在上风处作业,装卸前要连好防静电装置,易燃易爆品的装卸工具要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性能。装卸时应轻开、轻关孔盖,密切注意进出料情况,防止溢出。装料时,认真核对货物品名后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并应按规定留有膨胀余位,严禁超载。装料后,关紧罐体进料口,将导管中的残留液体或残留气体排放到指定地点。
卸料时,储罐所标货名应与所卸货物相符;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保证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连接牢固;要逐渐缓慢开启阀门。卸料时,装卸人员不得擅离操作岗位。卸料后应收好卸料导管、支撑架及防静电设施等。
(4)散装液化气体的运输、装卸要求
一般规定:车辆进入储罐区前,应停车提起导除静电装置;进入充灌车位后,再接好导除静电装置。
灌装前,应对罐体阀门和附件(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以及冷却、喷淋设施的灵敏度和可靠性进行检查,并确认罐体内有规定的余压;如无余压的,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充灌。严格按规定控制灌装量,做好灌装量复核、记录,严禁超量、超温、超压。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时,一律不准灌装,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① 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② 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而危及安全;
③ 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或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运输安全;
④ 雷雨天气,充装现场不具备避雷电作用;
⑤ 充装易燃易爆气体时,充装现场附近发生火灾。
卸液时禁止用直接加热罐体的方法卸液。卸液后,罐体内应留有规定的余压。
运输过程中应严密注视车内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对于非冷冻液化气体的运输: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单位体积最大质量(kg/L)不得超过 50℃ 时该液化气体密度的 0.95 倍;罐体在 60℃ 时不得充满液化气体。装载后的罐体不得超过最大允许总重,并且不得超过所运各种气体的最大允许载重。
罐体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交付运输:
① 罐体处于不足量状态,由于罐体压力骤增可能产生不可承受的压力;
② 罐体渗漏时;
③ 罐体的损坏程度已影响到罐体的总体及其起吊或紧固设备;
④ 罐体的操作设备未经过检验,不清楚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对于冷冻液化气体,不可使用保温效果变差的罐体,充灌度应不超过 92%,且不得超重。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应穿戴防冻伤的防护用品(如防冻手套),并穿戴有面罩的安全帽。
(5)散装有机过氧化物(5.2 项)和易燃固体(4.1 项)中的自反应物质的运输、装卸要求
对于运输自行加速分解温度(SADT)为 55℃ 或以上的有机过氧化物和易燃固体项中的自反应物质,运输罐体应配置感温装置,应有泄压安全装置和应急释放装置。在达到由有机过氧化物的性质和罐体的结构特点所确定的压力时,泄压安全装置就应启动。罐壳上不允许有易熔化的元件。
罐体的表面应采用白色或明亮的金属,罐体应有遮阳板隔热或保护。如果罐体中所运物质的自行加速分解温度(SADT)为 55℃ 或以下,或者罐体为铝质的,罐体则应完全隔热。环境温度为 15℃ 时,充灌度不得超过 90%。
(6)散装腐蚀品的运输装卸要求
运输腐蚀品的罐体材料和附属设施应具有防腐性能。罐车应专车专运。装卸操作时应注意:
① 作业时,装卸人员应站在上风处;
② 出车前或灌装前,应检查卸料阀门是否关闭,防止上放下漏;
③ 卸货前,应让收货人确认卸货储槽无误,防止放错储槽引发货物化学反应而酿成事故;
④ 灌装和卸货后,应将进料口盖严盖紧,防止行驶中车辆的晃动导致腐蚀品溅出;
⑤ 卸料时,应保证导管与阀门的连接牢固后,逐渐缓慢开启阀门。
4.3.1.4 集装箱货物运输、装卸要求
装箱作业前,应检查所用集装箱,确认集装箱技术状态良好并清扫干净,去除无关标志、标记和标牌。应检查集装箱内有无与待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货人进行处理。
应检查待装的包装件,破损、撒漏、水湿及沾污其他污染物的包装件不得装箱,对撒漏破损件及清扫的撒漏物交由发货人处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或易污染的危险货物装在同一集装箱内。如符合配装规定而与其他货物配装时,危险货物应装在箱门附近。包装件在集装箱内应有足够的支撑和固定。
装箱作业时,应根据装载要求装箱,防止集重和偏重。装箱完毕,关闭、封锁箱门,并按要求粘贴好与箱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标牌。
熏蒸中的集装箱,应标贴有熏蒸警告符号。当固体二氧化碳(干冰)用作冷却目的时,集装箱外部门端明显处应贴有指示标记或标志,并标明「内有危险的二氧化碳(干冰),进入之前务必彻底通风!」字样。
集装箱内装有易产生毒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货物时,卸货时应先打开箱门,进行足够的通风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对卸空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要进行安全处理;有污染的集装箱,要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进行清扫或清洗。
装过毒害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的集装箱在清扫或清洗前,应开箱通风。进行清扫或清洗的工作人员应穿戴适用的防护用品。洗箱污水在未作处理之前,禁止排放。
4.3.1.5 部分常见大宗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要求
(1)液化石油气的运输、装卸要求
装卸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应牢固,并排尽空气。装卸人员应相对稳定。作业时,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新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罐车,充装前应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液化石油气罐车充装时须用地磅、液面计、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严禁超装。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充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液位,并应认真填写充装记录。若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液化石油气罐车抵达厂(站)后,应及时卸货。罐车不得兼作储罐用。一般情况不得从罐车直接向钢瓶直接灌装;如临时确需从罐车直接灌瓶,现场应符合安全防火、灭火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且应预先取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禁止采用蒸汽直接注入罐车罐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车罐体的方法卸货。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货后,罐内应留有规定的余压。凡出现下列情况,罐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① 雷击天气;
② 附近发生火灾;
③ 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④ 液压异常;
⑤ 其他不安全因素。
(2)油品的运输、装卸要求
用常压燃油罐车运输燃油时,当罐车的罐体内温度达到 40℃ 时,应采取遮阳或罐外冷水降温措施。在灌油前和放油后,驾驶人员应检查阀门和管盖是否关牢,查看接地线是否接牢,不得敞盖行驶,严禁罐车顶部载物。
燃油罐车可采用泵送或自流灌装。
罐车进加油站卸油时,要有专人监护,避免无关人员靠近。卸油时发动机应熄火。雷雨天气时,应确认避雷电措施有效,否则应停止卸油作业。卸油时应夹好导静电接线,接好卸油胶管,当确认所卸油品与储油罐所储的油品种类相同时方可缓慢开启卸油阀门。
卸油前要检查油罐的存油量,以防止卸油时冒顶跑油。卸油时应严格控制流速,在油品没有淹没进油管口前,油品的流速应控制在 0.7~1m/s 以内,防止产生静电。卸油过程要做到不冒、不洒、不漏,各部分接口牢固,卸油时驾驶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应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共同监视卸油情况,发现问题随时采取措施。
管道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不可使用绝缘泵,以防产生静电,发生危险;可采用铁壳铜芯的离心泵,最好用蒸汽往复泵。
输送液体危险品的管道内径应比输送泵的出口粗,以降低管道内壁所受的压力和液体运送中的阻力,减少跑、冒、滴、漏;同时可使管道内流速减慢,静电危险大大减少。
管道的材质要进行适当选择,材质要耐溶胀、耐腐蚀;管道要有足够的强度,使管道无爆炸危险。
凝固点高(0℃ 以下)或环境温度比物料凝固点低时,要采取保温措施。
易燃液体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输送,用惰性气体时,要严格控制压力,防止管道破裂。
管道输送气体时,要防止泄漏,不得超压。系统中要设停泵联锁装置,以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4.3.2 危险化学品管道运输的安全管理
管道是输送流体物质的一种设备,化肥、化工、炼油采用的管道主要用于输送、分离、混合、排放、计量和控制或制止流体流动的场合。由于化工生产的连续性,生产过程除常温常压外,许多是在高温高压、低温高真空条件下进行的,而且许多介质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性等特点,因此如何保证化学品管道的运行安全,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1 年第 43 号令《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作出了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此规定从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日常维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规定指出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4.3.2.1 压力管道的定义
压力管道是从安全的角度讲的,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受压管道。如蒸汽管道、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煤气、天然气管道、长输油气管道,管内气体压力达 0.1MPa 的管道等,都是压力管道。如罐内是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强腐蚀性的介质,即使是常压,该管道仍作压力管道管理。可见压力管道的分布极其广泛,若管理不善,极易发生事故从而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故压力管道已与锅炉、压力容器并列为特种设备,实行国家安全监督检查。
压力管道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烧、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更具体地说,凡是具有下列属性的管道均为压力管道:
① 输送 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② 输送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③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④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是指管道体系中所用的管件(包括三通、弯头、异径管、管瓶等)、连接件(包括法兰、垫片、紧固件、盲板等)、管道设备(包括各种类阀门、过滤器、阻火器等特殊件)、支撑件(包括各种类型的管道支吊架)和阴极保护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主要指超温、超压控制装置和报警装置等。
以下四条不属于压力管道监督检查范围:
①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② 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③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 150mm,且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 的管道。
④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4.3.2.2 压力管道的分类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将压力管道分为三类两级十六种。
(1)长输管道为 GA 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 GA1 级: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 >1.6MPa 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输送距离 ≥200km 且管道直径DN≥300mm 的管道。
③ 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 ≥50km 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 的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 GA2 级: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 ≤1.6MPa 的管道。
②GA1(②)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③GA1(③)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2)公用管道为 GB 类
GB1——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3)工业管道为 GC 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 GC1 级:
① 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险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
② 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气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4.0MPa 的管道。
输送除前两项介质的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4.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 400℃ 的管道。
除 GC3 级管道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 GC1 级的管道为 GC2 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1.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20℃ 但是不高于 185℃ 的管道为 GC3 级。
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应当符合 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具体详见 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
4.3.2.3 压力管道的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应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应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审查时,应征得有关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的制造单位,应当向省级主管行政部门或省级授权的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注册。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主管行政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型式试验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4.3.2.4 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
通过大量压力管道事故统计分析,管道设计不合理,材质与制造质量低劣,安装、检修、维护不当,操作失误,外部条件恶劣,液体冲击,化学腐蚀和高温下积炭自燃等均有可能导致管道破裂、燃烧爆炸事故。
在通常情况下,管道发生破裂泄漏的部位有管道与设备连接的焊缝处、阀门密封垫处、管段的变径和弯头处、管道阀门及法兰长期接触腐蚀性介质的管段等。管道堵塞易发生的部位有输送黏性或湿度较高的粉状、颗粒状的物料的进料处、转弯处、易黏附的管壁;输送低温液体或含水的介质,间歇使用的管道、介质流速减慢的管道变径处、可产生介质滞留和「冻堵」处等。
从人为因素方面,发生管道破裂与爆炸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管道设计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① 管道挠性不足。由于管道的结构、管件与阀门的连接方式不合理或螺纹制式不一致等原因,会使管道挠性不足。如果管道的挠性不足,又未采取适用的固定方法,很容易因设备与机器的振动、气流脉动而引起振动,从而导致焊缝出现裂纹、疲劳和支点变形,最后导致管道破裂。② 管道工艺设计缺陷。例如管道设计中未考虑管道受热膨胀而隆起的问题,致使管道支架下沉或温度变化时没有自由伸长的可能而破裂。
(2)材料缺陷、误用代材、制造质量低劣
主要表现为:① 材料本身缺陷。如管壁有砂眼,弯管加工时所采用的方法与管道材料不匹配,或不适宜的加工条件使管道的壁厚太薄、厚薄不均、椭圆度超过允许范围等。② 选材不符合要求或误用。材料的误用在设计、材料分类和加工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如误用碳钢钢管代替原设计的合金钢管,将使整个管道或局部管材的机械强度和冲击韧性大大降低,从而导致管道运行中发生断裂爆炸事故。③ 焊接质量低劣。管道的焊接缺陷主要是指焊缝裂纹、错位、烧穿、未焊透、焊瘤和咬边等。
(3)维护不善
主要表现为:① 管道长期受母液、海水腐蚀,或长期埋入地下,或敷设在地沟内与排水沟相通,被水浸泡,腐蚀严重而发生断裂,致使大量可燃性气体外泄,形成爆炸性混合物。② 装有孔板流量计的管道中,因流体冲刷厉害,壁减薄严重而破裂。③ 管道承受外载过大,如埋入地下的管道距地面太近,承受来往车辆重载压轧使管道受损,或回填土压力过大,致使管道破裂等。
因此应加强对管道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管道的腐蚀情况,特别是埋入地下的管道,应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进行修复或更换。定期检查管道的泄漏情况,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铺设地下管道,避开交通来往频繁、重载交通干线或其他外载过重的地域,且回填土适度。定期校验压力表,重新调整安全阀开启压力,发现压力表、安全阀失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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